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镇江市口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ZHENJIANG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PORTS(缩写为ZAIP),是由从事口岸管理、口岸检查检验、口岸交通运输、口岸代理、外贸企业、中介服务企事业的工作者和单位,以及涉外工作者自愿发起组建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为实现口岸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为促进国际贸易和扩大国际友好交往服务。办会的方针是民主办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独立负责地开展各项社会活动,服务于企事业单位,服务于政府部门,服务于社会。
第三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镇江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镇江市民政局。协会会址在镇江市解放路22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和探索口岸建设和口岸工作的新途径;(二)研究口岸对外开放的合理布局和发展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三)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做好口岸对外开放的可行性研究;(四)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涉外业务,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五)宣传和普及口岸知识,组织交流口岸管理经验,为做好口岸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六)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会和参观考察活动,以提高口岸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口岸和国际口岸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八)开办经济实体,为协会开展工作和发展口岸事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九)接受并努力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章程,
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入会申请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会员。(一)凡与口岸有关的综合管理、检查检验、运输、代理、外贸、中介服务等部门工作者,与口岸关系密切的工贸企业家,热心于口岸研究的专家及口岸管理工作者,口岸各部门的离退休干部等,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二)口岸各有关单位,与本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三)团体会员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并由其负责人或指定联系人与本会联系。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优先得到协会编发的信息资料,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考察交流活动;(四)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论文和信息资料;(四)秉公办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信誉;(五)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出会员证。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由协会书面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五)决定终止事宜。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协会会长主持。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其人选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口岸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人选或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议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常务理事参加。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荣誉职务、顾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其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聘免。
第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作为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技术或学术组织。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其负责人经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聘免。专业委员会(组)的活动,每半年要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一次,重大活动要事先向协会报告。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一)按规定收取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有偿服务收入;(三)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捐赠;(四)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财务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
理规定和财经纪律;(二)配备具有资质的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帐册;(三)一般项目开支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大项目开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四)每年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五)财会人员变动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经过财务审核或审计。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协会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章程须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作为团体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如离开原会员单位,其职务自动免除,会员单位可另推荐人员顶替,报理事会认可并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