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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 海关 边防检查站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引航站


边防检查标准

1、边防检查站在执勤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2、边防检查站应开足入出境检查通道。
3、处罚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规时,边检站应依照规定出具法定的法律文书(公安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据等)。
4、边防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
5、办理各种证件手续齐全的,一次办毕;手续不全的,说明情况,尽可能第二次办毕。遇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因特殊原因改变依靠计划的,边防检查站立即按规定进行检查或监管。
6、边防检查站在执勤现场公开值班站(科)领导姓名,检查员一律佩戴标牌执勤。
7、边防检查人员谢绝任何馈赠。如遇检查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可即举报。


办理预检和正式检查手续的程序和方法

(一)站业务值班人员接到船舶入境预报后(预报应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应及时通知检查科(队)和监护、巡查科(队)。
(二)检查人员在办理手续时,将《船员名单》录入计算机实施查控,查阅船舶档案,根据《总申报单》和船舶档案,检查是否有携带枪支弹药、偷渡人员以及是否有违规违法记录等情况。
(三)对无在控对象并确认不属登轮办理入境检查手续范围的,检查人员可为其办理预先检查手续,即填写《船舶办理入出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一),并注明"已办妥预检手续",加盖业务专用章,电传或送交监护、巡查科(队),以便做好监护、巡查勤务准备,并将办理预检手续的情况报站业务值班室。
(四)已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即可上下作业人、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船舶抵港后,船方代理人必须立即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表》和《船员住宿申请表》到边防检查站或指定的地点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五)在办理正式检查手续时,检查人员应检查船员证件是否有效;与预检时提交的《船员名单》进行核对,如有船员变动或名单不准,应重新实施查控;对外国籍船员办有我国签证的,在其所持证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对外国籍船舶,填写《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并根据船方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与我有海员互免签证协议的免办)和《船员住宿证》。
(六)如船员(包括我外派船员和外派渔工在内的所有中国籍船员)入境后,离开本人服务船舶不随原船出境,入境时,检查人员应让其填写入境登记卡,在查验其证件并查控无误后,在其登记卡和所持证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收存登记卡。对持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船员,查验证件无误后,登记放行。
(七)填写《船舶办理入出境(港)边防检查手续情况通知单》,注明"已办妥边防检查手续",电传或送达监护、巡查科(队),并将办理手续情况报站业务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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