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籍船舶或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在由其代理申请引航时,应办妥船舶进出口审批手续。
二、外国籍船舶或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必须由代理提出引航申请;航行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可由船舶、船东或代理提出申请。
三、船舶、船东或代理申请引航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长江引航、移泊申请单》,并注明中英文船名、船长、吃水、高度、总吨、净吨、装载情况、起讫地点及预计抵、离港时间等。
四、进江船舶的引航申请单应在船舶到达起引点48小时前递交或传真至引航站,并在船舶抵达起引点24小时前向引航站确报;出港或移泊船舶的引航申请应提前24小时递交或传真至引航站。无代理的船舶可以来人或通过电话申请。
五、进江船舶的起引时间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引航站;出港或移泊船舶的起引时间如有变化,应提前4小时通知引航站。
六、特种船舶申请引航时,应提前48小时向引航站递交《特种船舶申请表》。
长江引航安全操作规程
一、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规则。
二、引航员在接到引航、移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被引船概况、气象条件、航道情况、泊位情况及登轮交通工具等。
三、根据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制定初步的引航计划和操作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引航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注意登、离轮安全。
五、引航员登轮后,应仔细核对有关船舶资料、设备技术状况及操纵性能,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制定引航计划和操作方案,并告知被引船船长和辅助船驾驶员。
六、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时刻保持足够的戒备并严格按照航行、掉头、抛起锚、靠离泊等相应操作规程进行引航作业,以确保引航安全。在途经复杂航段和靠、离操作过程中,适任引航员必须亲自操作,副班引航员要主动协助。
七、引航员在有潮流影响地区靠离泊、系解浮筒时,对于尺度大、操纵难度大的船舶,应尽量选择涨末初落时进行,避开急流或转流;当泊位附近有回流等不正常水流时,应选择恰当时机由拖轮协助靠离。
八、在引航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交管中心报告,并立即通报附近水域的引航员,同时做好相应记录。
九、引领一级危险品船舶严禁擅自夜航。引领危险品船时,要做好防火、防暴、防碰、防意外事故发生。
十、在靠离泊操纵时如使用拖轮,应将靠离泊方案简要告知拖轮船长,以便得到拖轮的配合。
十一、引领船舶进入专用航道,应注意风压、流压影响,采用安全航速,留足富余水深,谨慎操作。
十二、下达的口令应准确、简捷、清晰,并经常核对所下达口令是否被完全执行,发现有误,立即纠正。
十三、谨慎驾驶,精心操作,认真对待每一条船和每次引航任务,并认真填写引航日志及有关引航记录。
十四、引航员在港待命时,应保持足够的休息,以便有充沛精力投入引航工作。